(三)部门尽责。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民政、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司法、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
(四)镇街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者的收入情况、生活困难程度进行审核;负责对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提供咨询服务;办理社会救助手续,发放社会救助款物;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的违法行为;负责本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居、村委会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接受居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者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张榜公布保障对象的名单;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定期复核。
(五)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和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互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不断探索新路子,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三、建立和完善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下同)标准由市统一制定,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2005年1月1日各区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本区城乡低保标准差额的20-30%,用三年时间把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逐步统一到本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再逐步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低保标准。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现行五保供养标准高于此标准的禅城、南海、顺德区维持原标准不变。以后逐步统一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全市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
(三)建立完善农村特困居民子女教育救助制度。农村特困居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并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全部减免书杂费、住宿费;在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在高等学校、市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向其发放助学补助金。
(四)建立完善农村居民住房救助制度。全市用3年左右时间,对农村特困居民现居住的残、危土坯房、泥砖混合结构房,采取分期分批“加固改造”或“整体搬迁”等形式,逐步改善农村特困居民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