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2004]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佛发[2004]6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决定》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标,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努力搭建农村特困居民(主要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体系,遵循救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政府负责。市、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农村居民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区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区农村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区内各部门加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主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负责协调有关农村居民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负责统计汇总各项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数据,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汇报、通报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