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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经济,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园区发展要与招用安置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相结合。
  六、大力扶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各级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意识和能力,指导他们进行市场调查和创业计划论证,并提供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成功率。
  七、建立培训费用补贴与就业效果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调动农村富余劳动力个人、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参与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各区、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与就业挂钩的培训费用补贴标准和拨付办法,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的就业率,将培训费用补贴与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得到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八、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上一级学校学习的,都应按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就业能力。
  九、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用人单位招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
  十、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领取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登记证》。农村富余劳动力持《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求职就业,可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依法维护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企事业单位就业,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其参加社会保险,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落实工资福利,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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