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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收受当事人财物和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五)被省及省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被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

  第四十四条 被投诉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具体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难以识别,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因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和投诉性质发生变化,对已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撤销已追究的行政责任,并给予恢复名誉;若扣发奖金的,补发扣减的奖金。

  第四十七条 被投诉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被投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行政投诉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从受理投诉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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