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作出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两人以上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章 行政投诉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投诉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四)取消当年评优秀或评先进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