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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 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处罚时效进行处罚的;

  (五)违反罚款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规定的;

  (六)使用、占有、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一)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未依法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三)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行使的;

  (十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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