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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行政投诉的范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或许可而不予受理或许可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时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三)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四)不予受理或不许可却不告知理由的;

  (五)无法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六)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七)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八)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的;

  (九)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一)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二)不公开许可结果或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十三)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四)擅自增加许可前置条件和环节的;

  (十五)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符合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在所办事项处理完毕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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