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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2004-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提高镇、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提高农村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

  (三)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巩固和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打击非法接生行为,稳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文明镇、村建设和卫生镇、村创建活动,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大力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和经常、系统、持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加强针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六)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医疗服务、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积极实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地制宜,实行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农村初保规划,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和对待农村初保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初保工作的领导。要将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要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并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要安排初保工作专项经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省初保规划》规定的部门职责(详见粤府〔2003〕4号文),加强联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农村初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一是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每个镇必须保留一间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医院);对于区划调整后多出来的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二是加强农村卫生机构房屋、人才、设备“三配套”建设,解决卫生院原“三配套”建设中拖欠的款项等问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严把技术和人员准入关,强化在职人员培训。三是深化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增强卫生院的活力和发展后劲。四是继续积极推进镇、村医疗机构管理一体化,提升村卫生站的技术和服务水平。五是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以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防止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与此同时,要合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作用,为初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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