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7日)修改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04年5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银川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和市属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部门和配合部门)
本办法由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
市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受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环保、房产、水务、工商、公安等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