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城市乱张贴、乱涂写行为的通告
(佛府[2004]1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开展以治理乱张贴、乱涂写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现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和在建(构)筑物、设施、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的行为。违者,由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由有关部门中止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号码的使用。
二、全市各部门、单位、门店和住户应依法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并有义务对在其产权或使用权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上的乱贴乱涂行为予以制止,同时对乱贴乱涂物进行清除。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坚决查处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乱贴乱涂内容涉及制贩假证、诈骗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及非法行医的,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公安、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非法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通信管理部门和营运商要依法协助对乱贴乱涂违法小广告上的电话、传呼中止服务的执行;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乱贴乱涂的广告上已被中止服务的传呼、电话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全力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行为。
四、全市各部门、单位和全体市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乱贴乱涂行为的整治,对各自管辖的范围、设施和卫生责任区实行包干责任制。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举报和协助查获乱贴乱涂、制贩假证等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各区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奖励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六、本次专项整治为期两个月,全市于8月1日起统一行动。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日常管理,不断巩固提高整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