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4]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佛山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 根据《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及《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2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 适用范围: 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 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
(一) 受灾人口占本市常住人口50%以上, 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 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200人以上);
(三) 倒塌房屋占本市房屋3%以上;
(四) 损坏房屋占本市房屋30%以上;
(五) 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 损失粮食占本市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 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 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 6.5和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九) 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一年生产总值30%以上;
(十) 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三、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害性质不同,发生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等特大自然灾害时由市政府主管三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发生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时由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当地政府救灾, 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