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各县(区)、农垦局是移民培训的主体,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由各县(区)和农垦局确定,县外移民由迁入地负责培训。自治区移民局牵头、迁出迁入县(区)配合,统筹整合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科技、林业、团委、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按照规划在移民安置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十四、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搬迁后,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补助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县(区)政府协作配合,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十五、按照“一事一议,分类处理”的原则,统筹解决以往移民遗留问题。对各移民点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县(区)、农垦局上报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扶贫办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相关部门落实,各县(区)和农垦局具体组织实施。所需项目和资金,按照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项目资金整合办法筹集解决。
十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责,指导、帮助生态移民新村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加强移民新村基层党组织和民主管理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努力构建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移民新村。
十七、依法加强生态移民区宗教事务和殡葬管理。移民安置区宗教场所的建设一律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审批。宗教场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生态移民规划统一建设,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可通过争取国家项目、倡导企业捐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十八、严格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所有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一律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办法》(宁人口发〔2011〕30号)政策执行。
十九、严格移民户籍管理。不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户籍均实行属地管理,由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类移民办理户籍业务免收迁移证、户口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