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4]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十月十日
佛山市深化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特制定佛山市农业税改革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业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按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缩少城乡差别,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免征农业税改革。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免征原则。农业税改革的范围是:凡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享受免征农业税政策。
(二)自费改革原则。因改革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由各区自行解决。
(三)“三个确保”原则。一是继续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二是确保镇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三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改革后,各地不能因为税收收入的减少而影响对农村义务教育和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