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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市籍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检查各专业运输单位、路桥建设工地、港口码头、汽车客(货)运站场、物流、仓储配载中心等使用(购买、租赁)外市籍车的情况。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检查住宅小区、城市路桥、市政公用的房屋建筑等建设工地以及花卉、园地管理工地。
  (四)各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及督促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及街道内长期停放的外市籍机动车辆到车管所核实登记的工作。这部分车辆可采用由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初步登记,并报所属各派出所核实后,汇总送车管部门代领登记卡。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检查钢铁建材市场、陶瓷批发市场、各食品、日用品批发市场、家具、家电批发市场和其他经营性市场。
  (六)各级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及督促在公共停车场及占道收费停车场停放的外市籍机动车主到公安车管所核实登记。
  (七)全市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外市籍机动车辆核实登记管理工作的意义、目的、必要性和具体做法,使之家喻户晓,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坚持抓好后续监管,建立健全外市籍机动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各镇(街)、工业园区、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外市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要向他们宣传安全法规及依法经营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的观念,避免安全事故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执法的力度,对长期在本市区行驶的外市籍车辆进行重点监控,并督促外市籍车主到车管部门核实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公安车管部门在核实登记过程,除注意查验有关法规规定要登记的事项外,还要对外市籍车主是否缴纳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必须缴纳的税(规)费进行查验,对没有办理上述规费手续的要记录在案并代发相应的催缴通知书。
  (四)交通、税务、保险等税费部门要配合公安车管部门的工作,可以在公安车管部门的办证大厅设置缴费窗口,方便外市籍车辆的车主补缴各种规费。
  (五)公安、交通、公路、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在职责范围内加强路检路查工作,重点查处外市籍机动车辆缴纳各种规费的情况,使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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