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市籍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佛府[2004]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投资环境不断优化,大量外地投资经营者和他们使用的机动车辆进入我市运行和营运,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注入了生机。同时,也有其中的一些人和单位为图私利,漠视法纪,超载滥载,使用假牌、假证及报废车辆进行非法营运,逃漏税(规)费,威胁道路安全,破坏社会平等竞争环境,严重扰乱了我市的交通运输秩序,使社会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秩序,优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市籍机动车辆管理的若干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外市籍机动车辆核实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市籍机动车辆是指进驻我市或在本市辖区连续滞留时间超过10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滞留时间超过10日的,悬挂非本市机动车辆编号号牌的机动车辆。
(二)外市籍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凭证、佛山市(含各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有参与营运的要带道路运输证,到各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各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查验核对上述证件资料无误后,发给外市籍机动车辆核实登记卡(进驻禅城区的外市籍车辆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
(三)外市籍机动车辆核实登记卡有效期一年,车主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核发登记卡的车辆管理部门换领。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外市籍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
做好对外市籍机动车辆的核实登记工作,关系到政府规费征收、财税征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部门职能管理,这项工作抓的好坏对我市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体制改革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监督各项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派出执法人员到各经营单位(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各经营单位(个人)所雇请的外市籍机动车辆到车管部门的核实登记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运营的外市籍机动车辆核实登记的检查督促工作,要安排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