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各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逐步做到对在各类学校就读的特困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品学兼优的优秀特困生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建立和完善教育扶贫助学制度

  (一)开辟并拓宽“绿色通道”,对新入学的经济困难学生一律采取先上学后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助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二)建立扶贫助学年报制度。贫困生减免审批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学期办理;各类中专、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按学年办理。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在每年11月报送扶贫助学对象的统计人数及资助计划;6月底前对学年度扶贫助学情况进行总结,7月初把总结情况和有关统计表一并报市教育局。

  (三)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制度。建立贫困学生信息管理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扶贫助学公示制度。要将扶贫助学审批和公示纳入校务公开内容之一,规范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扶贫助学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教育扶贫助学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采取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分别拨款、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形式,建立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切实保证扶贫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市直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学业。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教育扶贫助学的职责,区财政要设立教育扶贫助学专项经费,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一定的统筹资金,作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减免书(学)杂费之用。

  各级财政要继续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以及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利息补助等政策。

  (二)各类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从每年所收学费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

  (三)广泛发动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扶贫助学活动。开展干部“一帮一”或设立“贫困学生帮扶之家” 等对口扶贫助学活动。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动居(村)民委员会以捐资等形式资助、奖励、补助本居(村)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