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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教育扶贫助学的对象和任务

  (一)教育扶贫助学对象: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低于我市(区)城乡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家庭子女(以下简称“低保”)。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扶贫助学的任务:1、我市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期间均可享受免收书杂费待遇;2、扩大扶贫助学受惠面,对临界于我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退役伤残军人、军烈属等子女、家庭成员因严重疾病或重大事故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子女(以下简称“特困”)给予减免书杂费(学杂费);3、逐步实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读的扶贫助学对象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住宿费);4、对在全市高中跨区招生录取的特困生,由户口所在地按当地助学形式和标准给予减免学杂费,并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减免住宿费;5、对符合在本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的外来员工的子女,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可酌情缓交或减免借读费。

  (三)各类中专、技工学校扶贫助学的任务:各区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断探索中等职业教育扶贫助学的新路子。凡是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家庭子女在我市各类中专、技工学校就读期间,根据本地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的中专、技工学校参照有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四)高等教育扶贫助学的任务: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奖、贷、助、补、减”的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政策,完善各种配套措施,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1、奖学金:各高等院校要激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努力勤奋学习,鼓励他们自主、自立、自强,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制定对困难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和综合测评及发放的办法。2、国家助学贷款:各高等院校积极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确保特困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3、勤工助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并落实专人(兼职)实施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断开辟并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4、特别困难学生补助:一是对持有本人家庭所在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国家任务生的补助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制定,二是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伤或个人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5、学费减免:对“特困”家庭子女实行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对暂时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可缓交学费,消除他们的顾虑,使他们安心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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