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4]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加快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留学人才是:
(一)前往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佛山市及所属各区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引进办)具体负责留学人才的联络推介、接待咨询、资格审核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才来佛山工作、创业的主要方式:
(一)到本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应聘到本市驻国(境)外机构、企业工作;
(三)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
(四)以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入股或以资金、实物投资等形式合办各类企业;
(五)与本市单位开展科研合作,或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境)内外开展科研、技术活动;
(六)到本市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才到佛山工作、创业,除需向市或区引进办填报《佛山市留学人才审核表》和提供本人护照外,属第二条第一款的人员还需提供国(境)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驻所留学国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还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境)前最高学历证书。属第二条第二款的人员还需提供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境)外学习、工作机构出具的邀请函和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以及所取得成果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