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人才创业资助
12、资助高新技术项目持有人创业。高新技术项目持有人在我市创办企业时,根据该项目的高新技术含量、所处行业水平、投资额度大小,由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予10-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其中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市政府再按区政府资助额度的50%给予项目启动经费。
六、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措施
13、建立优秀人才带薪学习制度。结合我市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选派约50名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高校、跨国公司、科研院所脱产进修或培训3个月至1年。
14、鼓励人才根据岗位需要或我市人才需求实行自我提升。在职人才脱产自费到国内外高校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期不超过3年的,经批准可作为公派形式办理。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保留职务1年,保留公职3年,学习期间不享受单位的薪酬、福利待遇。公派自费形式学习2年以上或辞职人员学成回来可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职人才,申请到国(境)外高校或有关培训机构参加半年以下的短期培训学习,经批准可按公派带薪方式办理,其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往返交通费自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选派或公派自费形式学习一年以上,学习期间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聘用人员办法补充工作人员。
七、完善人才保障措施
15、落实人才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所聘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鼓励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参加商业保险,逐步缩小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障的差别。
16、实行人才困难补助办法。对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因意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必要的社会救助基础上,由市或区政府根据其本人申请及核实的困难程度,给予每户适当的困难补助。
17、完善人才住房补助办法。对进入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即可申领住房补助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住房奖励资金,给有贡献的人才提供购房贷款贴息或奖励购房款。
18、建立高级人才定期疗养体检制度。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高级人才,每年安排疗养体检一次。
八、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19、建立重在群众认可的党政人才评价机制。党政人才考核要逐步引入量化考核指标,突出绩效考核,建立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要进一步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5年内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以上且2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参加处、科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或公推、公选时,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和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