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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激励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7、探索和鼓励科技成果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移制度,把知识、管理、专利、商标、科技发明和原创科研成果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转化为货币或股权,实行人才资本产权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奖励红股或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民营企业的,作价金额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股东一方涉及公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入股的,可从该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约25%奖励给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将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奖励给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8、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所在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商业秘密、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它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获取合理报酬。用人单位要规范人才的兼职活动,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人才信用档案。
  四、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9、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好有关奖励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人才奖励措施,及时奖励在科研、生产、教学、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人才实行预期奖励办法。在聘用期内,单位每年为人才储存一定额度的奖金或股份,聘用期满后考核兑现。
  10、设立“佛山市优秀人才奖”。“佛山市优秀人才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至20名优秀人才。评选对象主要是: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奖项的主要人员;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引进技术、智力和培养人才,推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佛山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类人才。市政府对每位获奖人才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11、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企业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参照此比例一次性奖励实施转化的有功人员;属于高新技术项目转化的,提取比例可适当增加;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从该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用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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