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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1、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2、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3、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三十四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工资实行“两低于”的,其分配办法和当年所属单位基数核定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当年未核定前的工资发放水平不超过上年同期的80%)。次年3月底前将所属单位上年经清算后的执行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市国资委,对执行结果进行考评。审核中要报送下列材料:
  1、前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工资发放情况;
  2、各年主要经济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3、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当年测算数据;
  4、董事会决议及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5、本企业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行文回复时间,是指在企业所报资料、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上报国资委批准、核准、审核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相关材料、文件等。
  第四十条 对资产重组、破产、改制等重大事项,因情况复杂,涉及职工、债权人等多方面利益,为了积极稳妥处置,采取先预审、后审核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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