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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3、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预案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4、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案进行修改后,3月底前将编制的预算草案报市国资委;
  5、市国资委汇总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总预算,并于4月底前,向各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方案。
  第二十九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汇总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一式一份;
  2、汇总数据介质和分户数据介质各一式两份;
  3、附报企业主要指标分析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
  4、上述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直接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可靠、客观公允,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审核报表编报范围及内容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表编制要求;
  2、审核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3、审核报表数据年度间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真实;
  4、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齐全和规范。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或其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以及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对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含参股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核准中要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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