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2、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3、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4、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章 资产重组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核准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上报的重组改制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重组改制总体思路和指导原则;
3、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处置,股权设置,债权债务处置方式;
4、职工安置方案;
5、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6、重组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7、国有资产评估及审计报告、整体改制企业原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破产、解散、清算方案进行审批、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上报的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的申请;
2、企业破产预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及安置方案;
5、控股集团公司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保持社会稳定的承诺与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发行、增发、配股方案进行核准和备案。对核准的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上报的方案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发行股本、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发行市场、募集资金用途;
3、股东大会决议;
4、预计时间进度;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决算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含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核准。核准程序如下:
1、每年10月底以前,市国资委下达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报方法;
2、下一年度2月底前,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案报市国资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