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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2、当年投资对促进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效果;
  3、当年实施的主要投资项目汇总表;
  4、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第二十条 需要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直接监管企业(单位)要报送关于项目的下列文件:
  1、投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直接监管企业以及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企业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
  4、资金来源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近3年的经营情况;
  5、企业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能力文件;
  6、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7、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8、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9、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投资规划已经市国资委核准的,规划内的项目实行备案。
  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报送和办理有关手续,并将重要进展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的投资规划、投资计划、投资项目需要延期作出决定的,须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给予告知。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融资行为进行核准,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核准中要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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