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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二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三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备案事项的,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四条 涉及产权核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的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自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四章 重大投资、融资

  第十五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投资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规划内容翔实、可操作性强的,市国资委可给予核准,在接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核准,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年度投资计划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企业简要的现状和环境、形势分析;
  2、当年投资对本企业经营发展、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3、年度投资规模与分类结构;
  4、投资方式及比例结构;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6、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7、主要投资项目(包括结转在建项目和计划新开工项目)汇总表。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年度中期投资报告进行核准或者备案。需要核准的,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年度中期投资报告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年度投资计划的半年完成情况;
  2、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内容和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年度投资报告进行备案。年度投资报告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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