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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失效]

  第七条 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第二章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八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在符合《办法》六条要求的前提下,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送发展战略规划的核准,自接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九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发展战略规划要包括下列文件:
  1、发展战略规划的正本及编制说明;
  2、决定和审查发展战略规划的程序性文件;
  3、相关的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4、其他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国有产权的变动进行审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第十一条 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事项,自接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
  其中国有股股东将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属报我委备案、盖章事项,自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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