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不改变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但改制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 直接监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股份制子企业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由直接监管单位批准,重组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重组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