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子企业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其他所属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1亿元及以上,或评估资产减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融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事项是指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十二条 直接监管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 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其中:
(一)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1.金融投资;
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行为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 资产重组
第十五条 直接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单位的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