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
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
(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
(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
(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
(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
(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国有股权经司法冻结拍卖后,买受人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等。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单项帐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的,以及一次性转让其他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