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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

  (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三)重大投资、融资;

  (四)资产重组;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条 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

  (五)规划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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