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1〕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以及我市分别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减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负担,明确财政对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补助方式,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负担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公立医院。其中:市财政负责市属公立医院经费支出,镇街试点公立医院补助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标准。参照2010年12月份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统一制定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经费标准。各市属医院按照编制离退休人数及人均标准,计算离退休经费年发放总额,扣除按全市社保发放的退休金年平均值计算的金额后,差额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医院自筹解决。市财政补助资金结合医院每年业务量进行调整。
(二)补助资金的计算。首次核定补助标准以2010年度医院业务量为基数核定。在计算实际补助资金时,根据当期业务量对比上年度业务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计算当期补助金额。具体业务量权重比例是:普通门诊补助占50%,急诊补助占25%,住院补助占25%。2010年的补助标准为人均2.53万元。根据人均补助标准及市属医院业务总量计算,市属医院平均普通门诊每人次补助2.38元,急诊每人次补助7.97元,住院每人次补助45.54元。实际执行中,上述单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家医院退休人员人数及业务量核定。
(三)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各公立医院门诊、急诊及住院人次,计算出各医院的应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复核后下达用款额度,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公立医院。各医院应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医院须制定具体离退休人员补助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