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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范围的通知
(青工商企发〔2007〕219号 2007年09月13日)


各分(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简化企业档案查询程序,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信息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原有的档案查询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档案查询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部放开企业微机数据信息查询。查询人持本人身份证,经档案查询部门登记后,可查询所有企业微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以及是否通过年检情况。应查询人的要求,查询部门可以打印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二、扩大企业扫描电子档案查询范围。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律师、会计、审计、评估等机构出具单位介绍信,并持查询人本人身份证,经查询部门登记后,可以查询扫描电子档案。
  三、为有效地保护好书式档案,书式档案扫描后,对书式档案查询原则从严。只要企业电子扫描档案能够满足查询要求,档案查询部门可以不再提供企业书式档案。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有关政府部门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须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经企业注册局处(科)长或注册局长批准,方可查询。律师凭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经企业注册局处(科)长或注册局长批准,方可查询。查询人查阅时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目力可监督的指定地点阅读。
  四、放开2006年度年检后的年检档案查询。2006年度以前的年检档案查询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经企业监督处(科)长或注册局长批准后方可查询。
  五、企业档案信息查询应注意保密。查询中涉及身份证、家庭地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机关审批意见等事项,不得查询及打印。特别是对一些涉案企业、密点企业,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提供查询。
  六、档案查询部门要进一步放宽查询条件,给予查询档案人员提供热情服务,同时也要加强档案查询登记备案工作。对书式档案的查询,都要认真填写《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档案查询登记表》(见附件),以便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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