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企业登记新注册号的通知
(青工商企发[2007]262号 2007年12月13日)
各分(市)局:
为了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与交换,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有机关联的需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局决定于12月17日开始启用新的注册号,并对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更换注册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注册号使用的范围:内资各类企业,含内资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内资非企业法人、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和各种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换号。
二、新注册号的编排。详见附件《市场主体换号方案系统需求书》
三、注册号换号实施的步骤:2007年12月14日市局对各分(市)局注册科长进行培训。2007年12月17日正式启用新注册号并对已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结合变更、年检进行更换注册号。企业原则上在2007度年检完成换注册号工作。个体工商户原则在2008年年底前结合滚动验照完成更换新注册号。
四、注册号换发执照的收费。对变更企业换发注册号的不收费,单独更换注册号的只收取营业执照工本费。
五、注册号换号的方法:从2007年12月17日新开业企业自动生成新注册号。变更企业通过注册号换号模块,输入老注册号后进行换号打照。考虑到企业换发新注册号后后续工作的方便,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通过换号模块打印、出具注册号换号证明。变更企业赋予新注册号并换发营业执照后,受理人员应将一份注册号换号证明填加到书式档案中,以备后查。2008年3月1日年检开始后,采取先通过年检再进行换号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式,年检通过后年检人员在营业执照上加盖作废章,由企业或受理人员进行换号(具体方法由各分(市)局自定)。企业换号后,受理人员将收回的营业执照及注册号换号证明一并用其它材料归档。
六、企业注册号换号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