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工商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公务人员;
2、熟悉登记业务,能胜任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审查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核准员应当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通过市局组织的登记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登记注册审核资格。
六、受委托人的工作职责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查员的主要职责:
1、为申请人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申请书及表格;
2、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在全市名称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符合规定的,及时提报市局进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
3、对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及时提交核准员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核准员的主要职责:
1、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的,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2、对审查员提交的其他登记事宜做出处理或者提交所长决定。
七、受委托人工作程序
(一)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的登记管理模式。疑难问题报请分(市)局审定。
(二)受委托工商所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为审查员和核准员。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在分(市)局个私科指导下、所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受委托的工商所及其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1、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对受理登记申请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市局依法核准后,发给申请人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对当场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的,可以免发受理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