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工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工商企发〔2007〕152号 2007年6月29日)
各分(市)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委托工商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十三次市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各分(市)局要严格按照《办法》所确定的“授权到所,责任到人”的原则,于7月30日前,以分(市)局的名义,书面授权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并将授权委托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事宜向社会公示。书面授权委托要上报市局企业注册局个体注册处备案。
联系人:苏 强 联系电话:8573085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委托工商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个体户登记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委托给各工商所办理。现提出如下办法:
一、授权委托的范围
依据《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个字〔2005〕26号)的规定,严格按照“授权到所,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分(市)局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置审批项目登记工作由分(市)局负责核准,工商所负责受理和发放执照。对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办的个体营业执照,由分(市)局直接办理。
二、授权委托的形式
(一)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在辖区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
(二)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后,必须及时书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
三、授权委托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