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岗位开发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60万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3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状况、增加收入、增强发展能力;为1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10万人次。
--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和体育健身服务,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补助。
--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建设,为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补助。
3.保障条件。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法规政策建设,制定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等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
--新建、改建、扩建一批残疾人服务骨干设施。
--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建设好专职、专业和助残志愿者队伍,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方面人才的培养,落实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工资福利、工作补贴等待遇。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并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和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三、“十二五”时期我区残疾人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加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和住房救助范围,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优先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保险的优惠政策。对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4.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逐步完善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制度,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断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5.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试点。逐步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6.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7.统筹规划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确保优先安排解决。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时,要对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作出安排,并充分体现“统筹考虑”和“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
(1)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中,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统筹规划;在实施年度计划中,要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实施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残疾人农民工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2)对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
(3)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等回迁中,要给予残疾人户在选择楼层位置、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
(4)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扶贫易地搬迁和小城镇建设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提高补助标准。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计划,优先照顾,重点实施。结合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阳光安居”工程,对自筹资金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5)实施无障碍工程,方便残疾人居住和顺畅出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康复。
主要任务: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组织实施各类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帮助3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13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