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有意高估或低评标的物价值、价格,导致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记8分;
(三)利用执业之便向委托方索取钱物和其他好处的,记9分 ;
(四)涂改、伪造《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记10分;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与委托人合谋,在评估中显失公正,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记11分;
(六)弄虚作假编造案例、数据,制作、签署虚假
不实估价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11分。
第十六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签署出具的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记12分,并由协会给予注销执业注册处罚并在行业内通报,如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师以虚假不实材料申报取得执业注册的,取消执业注册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违规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由协会给予停业整改或注销执业注册(登记)并行业通报处罚。
第十九条 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由协会吊销执业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估价从业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记分、处罚,由协会秘书处会同协会组织会籍委员会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属本办法第五、第六、十四条处罚的,由省协会秘书长审定,属本办法其余条款之处罚的,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注(吊)销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处罚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全国执业机构的抄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土地估价师对协会作出的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省土地估价协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由协会记入土地评估机构和估价师诚信执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工作人员查处违规行为要坚持依法、依规,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如有发现此类问题的,省土地估价协会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