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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出具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因违规记分累计已满或超过12分的,由省协会给予停业整改、降低资信等级处罚。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因违规受到责令检讨及以上处罚的,在两年内取消资信等级升级资格。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脱钩不彻底或虚假脱钩,经告诫指正或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协会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协会注销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6分,并可由协会给予告诫、责令检讨或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满三年累计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不满50学时的,记1分;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的,记2分;
  (三)未经注册所在机构同意,在非本人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记2分的;
  (四)与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及其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记3分;
  (五)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记4分;
  (六)因言行不当、或执业中服务态度不好被投诉经查实的,记4分;
  (七)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土地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记5分;
  (八)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委托方钱物和其它好处的,记5分;
  (九)以损害同行信誉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记6分;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或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委托方的商秘隐私的,记6分;
  (十一)实施项目评估不按土地估价规程操作,不到现场察勘的,记6分。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在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7-11分,并可由协会给予停业整改或注销执业注册(登记)并行业通报处罚:
  (一)工作不认真,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资料,导致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记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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