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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工作粗疏,调研不充分,选用方法、案例或资料等不当,导致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起记6分;
  (九)以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每起记6分。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7-9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给予停业整改或限制、缩小执业范围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允许其他机构或非本机构人员用挂靠等方式以本机构的名义执行土地估价业务的,每起记7分;
  (二)承接超出本单位资信等级规定执业范围的评估项目的,每起记7分;
  (三)不按规程操作,随意简化程序,导致出具的估价报告不合格,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记8分;
  (四)接受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当要求,授意执行业务的土地估价师高估、低评标的物价值或价格出具估价报告,尚未造成大的不良影响的,每起记8分。

  (五)有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记9分;
  (六)未经协会备案登记就挂分支机构牌子执行土地估价业务的,每起记9分。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11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给予停业整改、限制、缩小执业范围或降低资信等级并行业通报等处理;
  (一)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财务、职能方面脱钩不彻底或明脱暗不脱的,记10分;
  (二)对行业主管部门、省协会要求报告的情况隐瞒不报或作假虚报的,每起记10分;
  (三)因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违法违规经营等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和处罚的,每起记10分;
  (四)隐瞒重要事实、采用虚假不实材料,或有意弄虚作假出具不合格估价报告的,每起记11分;
  (五)被检查(含年检)发现,一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有2个(含年检)不合格,但尚未造成大的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记11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给予停业整改和降低机构资信等级或注销执业注册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伪造、涂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授意、纵容、默认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和执业登记号的;
  (二)一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被发现(含年检)有3个(含本数)以上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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