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流程
监管人员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将相关内容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的无证无照栏目内,也可增加书式记录,并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无需前置许可或有前置许可但无营业执照的,应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当事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申办营业执照。
2、对需前置许可而无许可证的或许可证已过期经营的,应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告知当事人需证、照齐全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抄告给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进行处理。
3、对责令后拒不停止经营活动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提请“查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取缔,必要时可要求供水、供电、电信服务等企业协助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对拒不协助配合的服务企业,依法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查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大与相关部门以及工商机关内部业务机构的配合协调力度,真正建立齐抓共管的“查无”工作监管格局。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3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充分运用好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这个组织平台,加强沟通与协调,定期通报“查无”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难题,确保“查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要发挥社会基层组织作用,在城镇社区、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发动群众举报无证无照行为。三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法律宣传,揭露无证无照行为的危害,营造抵制无证无照行为的社会氛围。
(三)综合治理,履职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无”工作中,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积极争取有力支持。充分利用综治目标考核的平台,调动地方政府领导对“查无”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综治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的制度优势,通过严格的督办检查好目标考核机制,将“查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区别对待,注重实效。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实行疏堵结合、惩教并举的方针,严格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失地人员等弱势群体的无重大危害的经营行为,应依据当地政府的意见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