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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工作意见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自己名义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告知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场进行,具体形式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载明,同时也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送达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视为告知。

  3、当事人现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可视情节决定是否中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将中止的情节和理由在现场笔录中载明。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交付。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

  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于送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四、案件延期办理程序启动问题

  《程序规定》中第五十七条中延期程序的启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案件须延期处理的,办案单位无需重新立案。

  (二)办案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必须填具省局统一制发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

  (三)延期申请应在时限期满之日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具名举报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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