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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提出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按要求需进行清理规范的相关单位的清理规范书面意见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省委编办。

  (二)审核方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对各部门提出的清理规范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清理规范工作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本级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

  (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批复后,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妥善处理和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检查验收。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各设区市委编办要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委编办。省委编办将组织力量对各地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将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编办。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安排好撤销、合并、转制事业单位人员和资产等的调整,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三)注重衔接配套。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意见要注重与已经进行的事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相衔接,与今后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相衔接,统筹考虑、配套推进。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不再新进人员,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不得突击花钱,不得借机分钱分物。省委编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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