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规模、工作任务构成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人员编制5名以下(含5名)的配领导职数1名;人员编制6-10名(含10名)的配领导职数1-2名;人员编制11-50名的配领导职数2-3名;人员编制50名以上的配领导职数3-4名。除高校外,一般不单独核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领导职数。现有事业单位因整合或因未核定过领导职数而出现实配领导数超过上述标准的,允许在过渡期内保留相关领导人员的待遇,并逐步调整到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
(三)对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清理规范
未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清理规范。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予以保留:
(1)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资质认可资格或执业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2)以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公益活动为主目前暂不宜由社会承担的服务组织。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整合:
(1)同一主管部门所属通过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与通过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应对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合并;
(2)同一主管部门所属通过登记设立的2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应予以整合。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1)规模过小、业务萎缩、收不抵支的;
(2)丧失资质认可资格或执业许可的;
(3)业务活动以生产经营为主的;
(4)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节严重的。
四、完成时间和步骤
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必须在2012年2月底以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拟定意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通知,牵头拟定本地区清理规范实施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拟订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法人)、使用事业编制社团组织的清理规范方案,填写相关表格,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现状、历史沿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依据、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法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