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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3.机构规格。在国家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之前,已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的机构规格可暂保留不变;没有确定机构规格的,原则上维持现状;特殊情况需要确定的,要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职责任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已明确要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再确定机构规格。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原则上不高于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原则上不高于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各地超越权限自行审批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要按规定调整。

  4.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总量(以2011年6月31日的统计为准),清理规范期间,只减不增。确需增加编制的,应在同级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要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人员编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核定。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大量空编两年以上或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而出现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可视情收回部分人员编制。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非事业单位(如社团等组织)使用的事业编制,予以核销或调整到其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5.人员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70%,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30%(其中,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50%,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50%(其中,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50%,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50%。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比例不低于90%,工勤人员编制比例不超过10%。

  6.经费渠道。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分为财政核拨、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给。所有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3种方式规范经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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