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草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实施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规定并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指导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报告及扑灭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防控;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核查工作;组织协调南繁管理工作,拟定南繁管理措施,提出南繁建设项目规划建议;指导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执业兽医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分析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九)负责拟定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农业资源区划可行性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与改良办法,依法指导管理耕地;负责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工作;指导规划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良性发展。
(十一)拟定全市扶贫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革命老区根据地村庄的审核,指导扶持革命老区根据地村庄的建设。
(十二)组织开展本市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涉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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