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筹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70号)
河北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的请示》(冀银发〔2011〕243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筹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筹建工作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
二、筹建工作应严格依照筹建方案进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