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司规[200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省清理工作指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联合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99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苏司办[1997]第04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通[2000]107号)所代替,现决定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