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取得公证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公(2001)第008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举行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的通知》(司发通[2000]015号)和《司法部关于确定第四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录取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00]166号)的精神,今后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分考试及考核任命两种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经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有关公证员的任职要求,对参加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已在公证处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公证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由省辖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省司法厅审核后予以任命,并报司法部,司法部在收到省司法厅任命决定后,发给由司法部长签发的《公证员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须按照《
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注册后,方生效。
申领《公证员执业证》时,必须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
1.申领人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免试者提交司法部核准的复函复印件;
2.申领人在公证处实习满一年的实习小结;
3.所在的公证处出具的申领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等鉴定意见;
4.《公证员执业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授予公证员资格报批表》不再使用。
二、有关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的审批程序
对申请免试考核担任公证员的人员,由省司法厅对其任职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司法部核准后,再按照上述关于任命公证员的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考核担任公证员: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经济、法律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调入公证处满一年的;
2.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律师或从事公证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调入公证处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