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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和缴付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的填报

  各公证处应如实填报《二○○一年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的有关内容,并由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统一汇总后于3月31日前报我厅公证管理处。

  五、关于公证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

  公证责任保险实行索赔发生制。凡2000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责任索赔的,公证处可以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产的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咨询洽商解决。联系方式可以采取网络、电话、电传和面谈等。

  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苑路172号欧陆经典夏园19- 2601;联系电话:(010)64908255或64908266;传真:(010)64908266;邮编:100101;网址:www.gz-bx.com;电子邮箱(E-mail):gzbx@gz-bx.com;联系人:孙云、王京洲。

  附:公证赔偿基金统计表(格式)/统计表填报说明

  2001年3月8日

  附件:
  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序号”栏应依顺序填写阿拉伯数字。

  二、“公证处名称”栏应详细填写,如:省公证处可直接填写省公证处;市公证处应填写××市公证处;县公证处应填写××县公证处。

  三、“体制”栏公四种体制填写:行政、事业、合作、合伙。是哪种体制就填哪种体制。

  四、“执业公证员”栏填写2000年底注册执业公证员人数。

  五、“辅助人员”栏填写

  2000年底辅助人员数。

  六、“2000年办证数”栏填写2000年办证件数。

  七、“2000年度公证业务收入(元)”栏填写2000年度实际收入数。

  八、“提取3%公证赔偿基金(元)”栏按业务收入3%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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