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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和缴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公证赔偿基金提取和缴付工作的通知
(苏司公[2001]第005号)


各市司法局:

  为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及司法部《贯彻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和公证赔偿基金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司法部已授权中国公证员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该合同已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每个经年检注册的公证处均为被保险人。保险费将从公证处缴付的赔偿基金中列支。最近,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联合发出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应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并做好基金的提取缴付工作。现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公证赔偿基金的基本原则

  公证赔偿基金是专门用于偿付公证责任赔偿费用的专项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今后,将把提取公证赔偿基金作为公证机构年检注册的必要条件。

  二、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基数和标准

  自2001年起,各公证处应当按照上一自然年度全部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本年度的公证赔偿基金。新设立的公证处亦同。因合并而产生的公证处,合并次年提取公证赔偿基金的基数,应为合并当年在合并前各公证处公证业务收入之和加上合并后公正处当年公证业务收入的总额。被撤销的公证处应在撤销时按撤销当年公证业务收入总额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

  三、2001年度公证赔偿基金的缴付

  公证处应按规定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将其中的5/6上缴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另1/6留在本公证处。

  目前,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公证赔偿基金汇款指定帐户为:单位:江苏省司法厅;开户银行:

  交行北京西路分理处;帐号:066250149- 004753。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将于2001年4月30日前将全省按规定提取的公证赔偿基金的3/6汇入中国公证员协会指定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帐户;1/6汇入中国公证员协会帐户;另1/6留在江苏省公证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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